朱留增减刑 |
提交日期:2014-06-16 20:29:12 |
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|
刑事裁定书 |
(2014)塔中刑减(假)字第109号 |
罪犯朱留增,男,1974年5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永城市,汉族,小学文化,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监狱服刑。 奎屯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9日作出了(2011)奎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,以被告人朱留增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罚金20000元。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监狱于2014年4月14日以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。现已审理终结。 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监狱报称,罪犯朱留增在服刑改造期间,先后2次被评为劳动改造积极分子,获表扬3次,确有悔改表现,提请减刑十个月。 经审理查明,罪犯朱留增在服刑改造期间,能认罪服法,接受改造,遵守监规,积极参加“三课”学习,完成生产任务,百分考核成绩突出,2013年1月4日、2014年1月16日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,2012年12月15日获表扬1次,2013年10月15日、2014年1月10日获季度表扬2次。上述事实,有执行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,本院予以确认。 本院认为,罪犯朱留增在刑罚执行期间,能认罪服法,接受改造,确有悔改表现,可以减刑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七十九条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 对罪犯朱留增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(刑期自本裁定之日起至2025年1月1日止,已扣除减刑日期)。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审 判 长 刘 堪 举 审 判 员 印 新 红 代理审判员 刘 晓 军
二○一四年五月九日
书 记 员 潘 伟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