蒋江南与额敏县组织部不作为纠纷一案
提交日期:2014-06-04 17:04:16
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
行政裁定书
(2014)塔行终字第11号

上诉人(原审起诉人):蒋江南,男,1955年9月8日出生,汉族,住额敏县。

上诉人蒋江南因诉额敏县组织部不作为一案,不服额敏县人民法院(2013)额行立字第5号行政裁定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审法院认为,起诉人蒋江南起诉要求判定额敏县组织部履行法定职责,对其国家干部身份进行确认,并对其提交的材料复印件上加盖“与原件核对一致”的印章。该起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。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,裁定:对蒋江南的起诉,不予受理。

上诉人蒋江南不服上诉称,原审裁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,被告是上诉人及上诉人档案的管理单位,被告具有相应的职责和职能。原审法院应当受理上诉人的起诉,请求二审指定原审法院受理本案。

本院认为,上诉人蒋江南的起诉事项属于人事争议,依法不属于法院行政审判权的受案范围,其应通过人事争议救济途径进行解决。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(一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驳回上诉,维持原审裁定。

本案二审投递费100元,由上诉人蒋江南负担。
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
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审 判 长 范淑桂

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代理审判员 盛成盼

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代理审判员 黄 昊

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

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

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

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 书记员 古尔巴尔登



公 告

  一、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,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。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,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。
  二、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,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。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,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。
  三、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,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。
  四、未经许可,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,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(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),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。
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