蒋江南与额敏县组织部不作为纠纷一案 |
提交日期:2014-06-04 17:04:16 |
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|
行政裁定书 |
(2014)塔行终字第11号 |
上诉人(原审起诉人):蒋江南,男,1955年9月8日出生,汉族,住额敏县。 上诉人蒋江南因诉额敏县组织部不作为一案,不服额敏县人民法院(2013)额行立字第5号行政裁定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 原审法院认为,起诉人蒋江南起诉要求判定额敏县组织部履行法定职责,对其国家干部身份进行确认,并对其提交的材料复印件上加盖“与原件核对一致”的印章。该起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。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,裁定:对蒋江南的起诉,不予受理。 上诉人蒋江南不服上诉称,原审裁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,被告是上诉人及上诉人档案的管理单位,被告具有相应的职责和职能。原审法院应当受理上诉人的起诉,请求二审指定原审法院受理本案。 本院认为,上诉人蒋江南的起诉事项属于人事争议,依法不属于法院行政审判权的受案范围,其应通过人事争议救济途径进行解决。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(一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 驳回上诉,维持原审裁定。 本案二审投递费100元,由上诉人蒋江南负担。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 审 判 长 范淑桂 代理审判员 盛成盼 代理审判员 黄 昊
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
书记员 古尔巴尔登 |